→ holyhelm: ......? 59.127.221.37 11/11 11:38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釋字第618號
: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
: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
: 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
:
: 第 21 條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 看來大法官沒綠畜一樣想硬凹
: 雖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寫「參選」
: 但是實際上已經包含「任用」的部分
: 陸委會要求陸配參政還要放棄國籍已經被這條打臉
: 反正大法官早認為大陸地區入台灣籍滿十年就是能當公務人員啦
: 真的是讓我鬆一口氣
一直狂跳針中國人只要來台取得戶籍十年就能參政
照你們法盲邏輯
中國人18歲娶台灣人
10年後取得戶籍
28歲就能選台灣總統了嗎?
反倒比台灣人限制還少了
一件事能不能施行要符合所有法律
例如開一家餐廳
你要營業登記、要食品業者登記、還有稅籍
不是你挑了其中一項限制
說你滿足了限制就能施行
我知道你們很努力讓中國人滲透台灣
可是至少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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