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ir2007: 診斷證明書如果有寫的話 04/12 08:55
→ dir2007: 覺得不合理只能訴訟討公道了 04/12 08:57
推 zivking: 一樣,即便你主張一年後的治療與一年前的傷害有因果關係 04/12 09:19
→ zivking: ,有很大很大機會被認為無必要性。 04/12 09:19
推 zivking: 理由:1、一年前骨折開刀時即施打PRP,保險人也給付給你 04/12 09:25
→ zivking: 了;一年後趁移除固定器時再次施打PRP,你的病歷有客觀 04/12 09:25
→ zivking: 證據(如移除固定器前是否有MRI,該影像能否證明軟組織 04/12 09:25
→ zivking: 癒後不佳)仍需要再次施打? 04/12 09:25
推 zivking: 2、所謂醫療常規,係建立於醫界基於專業及經驗所生之共 04/12 09:37
→ zivking: 識而形成;也就是說,你的病歷在其他專業醫師客觀審視下 04/12 09:37
→ zivking: ,仍認為再次施打PRP,這就是符合醫療常規。金融評議諮 04/12 09:37
→ zivking: 詢醫療顧問,相似於民事訴訟法的鑑定,而諮詢結果認為一 04/12 09:37
→ zivking: 年後移除固定器時施打PRP不符合醫療常規,即是你的病歷在 04/12 09:37
→ zivking: 客觀第三人眼中,再次施打PRP是無效醫療。 04/12 09:37
推 zivking: 最後,你可不可以救濟,當然可以,如何救濟?在評議結果 04/12 09:44
→ zivking: 後,你只能選擇民事訴訟,但法院心證仍會受評議結果影響 04/12 09:44
→ zivking: ,那你這訴訟要怎麼打?當然聲請鑑定囉,但你可以聲請, 04/12 09:44
→ zivking: 准許與否仍是法院判斷,就算法院函詢其他醫療機構(大多 04/12 09:44
→ zivking: 醫學中心),如果你施打前沒有MRI,連判斷基礎都沒有, 04/12 09:44
→ zivking: 那就是掰掰囉,就算有MRI(我猜是沒有,因為移除固定器前 04/12 09:44
→ zivking: 的檢查常規沒有MRI),一年後需要再次施打的機會,應該也 04/12 09:44
→ zivking: 是非常非常低。 04/12 09:44
推 zivking: 最後的最後,爭取權益固然很好,但保險公司的理賠也不盡 04/12 09:50
→ zivking: 然是壞人;你不服評議結果,那就去找律師,而不是在保險 04/12 09:50
→ zivking: 板取暖淨聽只會賣罐頭站內信的保險業務打雞血,要打訴訟 04/12 09:50
→ zivking: 他也不能站在你旁邊,在法庭內被洗臉也是你自己,這些沒 04/12 09:50
→ zivking: 有憑據的話給你多少希望,結果就會有多失望。喔,要打訴 04/12 09:50
→ zivking: 訟記得繳裁判費,要聽你律師的話哦 04/12 09:50
→ trygong: 感謝你的意見回覆,我會好好考慮清楚 04/12 12:48
→ trygong: 我只是啥都不懂的一般弱勢保戶,就是不懂才上來問 04/12 12:50
→ trygong: 用心解答回覆我很感謝,酸言酸語就不必了 04/12 12:51
→ trygong: 以為實支實付是什麼都賠,哪可能會知道你說的這些必要性 04/12 13:10
→ trygong: 把這些理賠判定標準轉嫁給什麼都不懂的保戶根本不公平 04/12 13:11
→ trygong: 醫生說什麼我們一般病人當然信醫生說的不是嗎 04/12 13:12
→ trygong: 這樣以後我知道了,要住院前就是先打電話問保險公司 04/12 13:14
→ trygong: 什麼項目可以賠什麼項目不會理賠,沒錯吧? 04/12 13:14
推 zivking: 這就要回到業務員告知義務了,首先業務員要KYP,熟悉自己 04/12 13:34
→ zivking: 要賣的商品,並有向客戶說明義務,你對欲購買商品或其說 04/12 13:34
→ zivking: 明若有疑義,不但於購買前可向其詢問到你滿意才投保,而 04/12 13:34
→ zivking: 且法律也考量某些消費者投保後越想越不對勁,賦予收到保 04/12 13:34
→ zivking: 單翌日起算10天的撤銷期。 04/12 13:34
推 zivking: 再者法律行為之一方,原則須有完全行為能力,例外於限制 04/12 13:44
→ zivking: 行為能力人締結契約,事前需得法代允許或事後得法代同意 04/12 13:44
→ zivking: ,契約始生效力。你應為滿18歲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基於自 04/12 13:45
→ zivking: 我負責原則,投保前當然要仔細做功課,為自己決定負責。 04/12 13:45
→ zivking: 相較於保險公司,在經驗上或專業上及資歷上消費者確屬比 04/12 13:45
→ zivking: 較弱勢一方,然而弱勢不代表不用自我負責,而且法律也不 04/12 13:45
→ zivking: 保護動機錯誤的意思表示,所以別哇哇叫了,努力做功課, 04/12 13:45
→ zivking: 不要業務站內信你就被牽著鼻子走,塞一堆罐頭給你不知道 04/12 13:45
→ zivking: 裡面裝什麼就囫圇吞棗吃下去,社群目的是針對問題而討論 04/12 13:45
→ zivking: ,針對既有保單好好思考,有什麼問題在板上提出來,這才 04/12 13:45
→ zivking: 是硬道理 04/12 13:45
推 zivking: 然後再補充一點,醫師也是有生活壓力,法規允許內,他們 04/12 13:54
→ zivking: 也會提出多種治療方式供患者選擇。同樣因專業不對等,醫 04/12 13:54
→ zivking: 療法規同樣要求醫師事前的告知說明義務,唯有踐行此義務 04/12 13:55
→ zivking: ,才可能免於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患者於醫師告知說明後, 04/12 13:55
→ zivking: 還是得好好思考基於自己財力及其他己身條件,選擇適合的 04/12 13:55
→ zivking: 治療方式,而不是在事後才哭哭啼啼說自己是弱勢一方,不 04/12 13:55
→ zivking: 懂醫療常規及醫理,不利益有患者承擔不公平,以後治療前 04/12 13:55
→ zivking: 要先搏杯才知道會不會有副作用云云 04/12 13:55
你說的百分之百都正確,我沒話說
不過你沒考慮到,不是每個保戶都像你有這些專業知識
也不是每個保戶都有時間去研讀鑽研這些東西
我敢說有9成以上保戶投保前不可能會去鑽研理解做這些功課
也敢說9成以上保險業務在簽訂保單時不可能會對保戶說這些
一定都是講住院實支實付可以理賠自費醫療雜費這些基本東西
自然而然就根本不會事後再去鑽研理解你說的這些功課
一定都認為保單這樣簽就是這樣了,哪可能會再去研究什麼必要性這些東西?
我沒有在哇哇叫,而是堂堂一間財大氣粗的保險公司
居然會為了區區一點理賠金就使盡渾身解數用盡一切法律資源
來對付手無寸鐵的弱勢保戶
當初在買保險時難不成我是可以預料到prp會變成保險公司翻臉拒賠的東西嗎?
當保戶或是業務都是先知就是了?
至於醫師那更不用說,我們一般病患都已經痛苦不堪需要住院治療了
難道還會有其它心思會考慮醫師有沒有生活壓力?
當然是醫師說什麼我們一定就照做,且一定都是先想到
反正我有買保險,保險會是我最大後盾,自費不用擔心,有住院都會理賠
這也是9成以上保戶在住院時的想法
難不成要住院了,醫師說可以用prp加速治癒,我還得上網查詢每個法院判例做功課?
還得打電話問保險公司這個會不會理賠?
否則我就是你說的不自我負責,只會哇哇叫哭哭啼啼的弱勢保戶嗎?
曾幾何時我們保戶花大錢買保險還變的如此卑微了?
還必須自己去做功課去查什麼有必要性什麼沒有必要性?
會不會賠還得看保險公司臉色,他們不爽就動用一切所有他們財大氣粗的公司資源
來對付你們這些手無寸鐵的弱勢保戶,我們還真是有夠卑微
當然,我很感謝你提供這麼多專業意見及見解,我看也不用上法院了
我們哪裡鬥得過他們這些財大氣粗的保險公司
加上你說的這些見解,我也只能認了,不是嗎?
※ 編輯: trygong (36.236.86.175 臺灣), 04/12/2025 14:43:10
※ 編輯: trygong (36.236.86.175 臺灣), 04/12/2025 14:55:04
推 zivking: 1、所以公平待客原則強調業務員KYP、KYC,滿多保險公司 04/12 15:23
→ zivking: 及業務員很認真稽核與實踐,並非不做是常態。 04/12 15:23
→ zivking: 2、實支實付不是所有自費都一定理賠,對業務員而言這是常 04/12 15:24
→ zivking: 識。 04/12 15:24
推 zivking: 3、對於被命令增資還得用墓地來作價的保險公司而言,我 04/12 15:42
→ zivking: 不同意以財大氣粗來形容。在本板說了很多次,在以同一國 04/12 15:42
→ zivking: 家國民作為精算基礎下,無論損失率或損失頻率不可能會有 04/12 15:42
→ zivking: 差之千里的保費精算結果,薰衣草早就教訓過保戶了,銷售 04/12 15:42
→ zivking: 沒幾年就調整費率,這也是111年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04/12 15:42
→ zivking: 準則大幅修正第8、9條的原因,當初把薰衣草包裝成罐頭商 04/12 15:42
→ zivking: 品的那群人及業務,事後全然靜悄悄,把薰衣草拿掉改納他 04/12 15:42
→ zivking: 公司商品繼續包裝成罐頭銷售,這就是消費者只看價格忽略 04/12 15:42
→ zivking: 專業所造成的畸形生態,養成業務員只拿罐頭型錄訴求價格 04/12 15:42
→ zivking: 一次事故多次理賠,不顧保險原理原則的結果;如果業務員 04/12 15:42
→ zivking: 多一點點點的專業,本來就能預見權利濫用不受保護的結果 04/12 15:42
推 zivking: 4、這些見解不是我自己的獨門見解,寫在任何一本保險法 04/12 15:48
→ zivking: 書籍上、公開在評議書查詢系統裡。不過我是希望你有所作 04/12 15:48
→ zivking: 為保障私權的 04/12 15:48
推 zivking: 最後回覆你第一個問題,我雖然不是醫師,但你的問題不需 04/12 15:54
→ zivking: 要醫師即能回答你,移除固定器不賠PRP憑的就是必要性原則 04/12 15:54
→ zivking: ,更何況移除固定器的目的不在治療軟組織,預防退化性關 04/12 15:54
→ zivking: 節炎也不在實支實付保險範圍,望你知悉,呵呵 04/12 15:54
但有住院就是有啟動住院醫療實支實付,這也是保單寫的
不可抹滅的事實,住院開刀醫師說可施打會有更好的療效也不是我說的
是醫師說的,我也說了這種情況我不聽醫師的要聽誰的
至於開賣薰衣草最後被玩爛這種事,本身保險公司開賣前就要做好風險控管
而不是賣出去後被玩爛,賠錢了,才把風險這事轉嫁給保戶
風險控管並不是我們保戶的責任,做生意沒有在包贏的,望你知悉
推 waakye: 醫師推薦的原因:單價高 04/12 17:22
→ waakye: 保險不賠的原因:單價高 04/12 17:22
→ waakye: 這東西就是之前太多詐保了,所以保險趨向不賠 04/12 17:22
推 hank0624: 我D爛那些賣薰衣草的部分業務員,要爭取理賠時都不抵抗 04/12 18:37
→ hank0624: 一下,雙手一攤。當初的底氣呢?笑死 04/12 18:37
推 hank0624: 只會賣罐頭,要處理沒半步。 04/12 18:39
※ 編輯: trygong (36.236.86.175 臺灣), 04/12/2025 20:07:04
→ max70937: 可以理解,但要分清楚,遵循主治醫師的建議沒有問題,但 04/12 21:45
→ max70937: 能不能賠是另一回事,覺得住院後都能賠其實是錯誤的預期 04/12 21:46
推 repast: 推你 保險公司的嘴臉真的太噁心 04/12 22:25
推 zivking: 不是有住院實支就一定給付,住院只是條款約定的條件(停 04/12 22:32
→ zivking: 止條件民法99條1項)之一,以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04/12 22:32
→ zivking: 單示範條款為例: 04/12 22:32
→ zivking: 步驟一:第5條約定,被保人需因為疾病或傷害(1),並且 04/12 22:32
→ zivking: 住院(2),必須符合1+2,才是給付範圍。 04/12 22:32
→ zivking: 步驟二:那何謂意外,何謂疾病?此時就要以第2條關於意外 04/12 22:32
→ zivking: 或疾病(條件1)的定義。 04/12 22:32
→ zivking: 步驟三:何謂住院,拉肚子想自費打營養針在醫院住一天算 04/12 22:32
→ zivking: 不算住院?那就要參考第2條關於住院(條件2)的定義,且 04/12 22:32
→ zivking: 條款對於住院設有A、B、C、D四個要素,這四個要素都要滿 04/12 22:32
→ zivking: 足才符合住院定義。 04/12 22:32
→ zivking: 所以,不是有住院實支就一定給付,而是要先符合第5條約定 04/12 22:32
→ zivking: 及第2條定義。 04/12 22:32
→ zivking: 再來,符合第5條、第2條就一定理賠嗎?no、no、no 。住院 04/12 22:32
→ zivking: 還必須符合該次治療的目的,且從客觀觀察,住院是否是該 04/12 22:32
→ zivking: 次治療所必要。首先,你的住院的目的並不常規是因為PRP治 04/12 22:32
→ zivking: 療,而是拿掉固定器,由於拿掉固定器必須麻醉,切開皮膚 04/12 22:32
→ zivking: 肌肉,傷口甚至及於骨骼,通常拿掉固定器的手術都必須住 04/12 22:32
→ zivking: 院幾天,故住院是拿掉固定器手術所必要;其次,PRP由於是 04/12 22:32
→ zivking: 注射治療,所以住院並非PRP所必要,只是趁固定器手術機會 04/12 22:32
→ zivking: 一併施打PRP,外觀上雖符合第5條約定的條件1+2,然而你 04/12 22:32
→ zivking: 住院的目的並非PRP而是拿掉固定器,所以保險公司對於手術 04/12 22:32
→ zivking: 部分會給付,而PRP則拒絕理賠,理由就在這裡。 04/12 22:32
→ zivking: 忘了貼第2條,補上: 04/12 22:33
→ zivking: 再來看看評議中心的見解: 04/12 22:49
→ zivking: 1、113評4450,PRP無住院必要。 04/12 22:49
→ zivking: 2、113評4001,依醫療常規,PRP治療只需門診即可。 04/12 22:49
→ zivking: 3、113評3936,PRP門診治療即可,無住院必要。 04/12 22:49
→ zivking: 醫師對你的保單給付與否並無責任,就像房仲對你房貸核貸 04/12 22:49
→ zivking: 與否並不負責同理,你跟醫師(院)的契約與保險公司無涉 04/12 22:49
→ zivking: ,你跟保險公司的契約也與醫師無關,這就是所謂的債之相 04/12 22:49
→ zivking: 對性。至於薰衣草,是保險公司玩爛審查備查制度,而不是 04/12 22:49
→ zivking: 薰衣草被玩爛,蓋保險商品字號分為審查備查二種,是某公 04/12 22:49
→ zivking: 司濫用備查制度未縝密精算,才會賣沒多久就調整費率,希 04/12 22:49
→ zivking: 望你懂 04/12 22:49
推 zivking: 但我還是鼓勵你捍衛私權的,畢竟你只相信自己所想,而我 04/12 23:02
→ zivking: 意見無足輕重,讓司法來實現你心中的正義,不是挺好的XD 04/12 23:02
→ zivking: 而且小額事件二審確定後就可以聲請憲法訴訟,小蝦米戰勝 04/12 23:02
→ zivking: 大鯨魚一戰成名的好機會,還不趕快把握嗎? 04/12 23:02
推 amilus8250: 推Z大 04/12 23:11
推 joe2344321: 我去年 富邦產險有賠Prp,足底筋膜炎 04/13 02:26
推 kimja: 推Z大 解釋說明都很有條理 04/13 07:08
推 winth: 同事老公富邦的打prp也有賠。這也是我覺得理賠風氣重要之處 04/13 09:19
→ bumary: z大你人真的很好,我要看到這麼嗆我都懶得解釋了,給你讚 04/13 13:48
推 pippen2002: 富邦這麼? 會? 營? 04/13 18:54
推 romanmin: Z大真的是好人XD 04/14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