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arginalman
國會調查權牽涉到國會改革 首先是國會有沒有調查權的問題 再來是討論藐視國會的懲罰跟能不能叫人民來 然後叫人民來人民不來能夠給他什麼處罰 還有立法院調查權會不會跟監察院調查權衝突 我把 廖元豪 胡博硯 李寧修 三個人的文章統整 因為主要也只有這三個人有寫文章而已 前面部分主要是廖元豪 後面比較細的地方是李寧修的 胡博硯只有出現一點點 因為它大致上是介紹性的 其實還有一個柯建銘 但我覺得大概沒什麼參考價值就不看了 首先介紹一下什麼是國會調查權 國會調查權就是 國會為了制定法律、審預算案所生的輔助性權力 節錄雙截棍廖元豪文章的內容 1.立法院職權的範圍非常廣泛,同時需要有充分的資訊才能真正達成立法與審議的效果。 2.例如,立法院審議經濟部火力發電廠預算,除了一大堆數字外,當然需要了解我國的能源 政策、現有發電狀況與趨勢、經濟上對各行業的衝擊,甚至國防上的影響 3.否則立法院只能傻傻地當橡皮圖章全數通過,或是象徵性地刪一些無關痛癢的名目。想要 有效審議預算,必須擁有充分資訊 4.但如果只靠經濟部、行政院善意提供的資料,那還不是只能順從著通過?立法院當然要有 獨立的調查能力,一方面要求政府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並「說實話」;另一方面要能夠邀 請外部專家提供意見與證據,以確定經濟部的數據經得起考驗。 節錄李寧修的文章內容 但調閱文件之需求,卻不一定僅發生在調查之過程中,立法院在行使其權限時,大多皆會有 資料蒐集之需要,一旦無法取得,立法委員僅能憑空想像、臆測,恐難作出理性、客觀之問 政及決策。 懶人包:立法院審法案預算案需要充分資訊才能審,如果立法院沒有調查權,就只能拿到行 政院善意提供的資料,行政院給的資料大多都會對自己有利,那立法院就會變成行政院立法 局,變成橡皮圖章 那大法官之支不支持國會有調查權 答:支持 釋字第585號解釋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 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懶人包:雖然憲法沒說國會有調查權,但大法官認為國會調查權是國會固有的權力,所以國 會有調查權 國會有調查權 那 行政 司法 有沒有調查權 答:有 節錄廖老大文章內容 1.行政有行政調查權 行政機關,法律上賦予不同程度的強制調查權力也是相當普遍。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5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檢驗、檢查機動車輛是否違反排放標準。同法第 48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 直接至公私場所直接做現場檢查、鑑定,並令其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不得拒絕。妨礙檢查 者,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可見連行政機關都必須獲取資訊,方能執行職務 ,立法院又何能例外? 懶人包:行政機關有調查權,比方說空污法有罰機車違反排放標準,所以都要固定去驗排氣 ,那如果沒有調查權,行政機關就等於只能坐在辦公室睡覺,除非有善意的人民把他自己去 私下驗排氣然後還超標的文件給行政機關,不然行政機關什麼都做不了,有法律在那邊但你 不能調查。 2.司法機關有司法調查權 司法機關藉由搜索證據、傳喚證人、鑑定等方式,達成發現真實與裁決案件的「職權」,是 調查權的一種。 懶人包:檢察官的偵查、法官的偵查都是蒐集證據,叫證人出庭也是蒐集證據,你需要調查 才能夠蒐集證據,不然你就只能等當事人自己給資料你才能判,實際上美國的民事訴訟就類 似這樣 美國的民事訴訟就是,法官在上面,雙方當事人自己提供資料給法官,除非必要不然法官都 不會去調查,假設A說B幹你娘,然後B在法庭上面提出資料說,A罵我全家死掉把你祖墳給挖 掉,A對此沒有意見,法官就會直接按照B的說法去判了,不管B是講真的還講假的,反正你A 自己不爭執的關我法院屁事 但刑事訴訟就不能這麼搞,比方說現在發生一起殺警案,然後警方破案壓力大,就隨便找一 個替死鬼開啟大記憶恢復術,我把你指甲拔掉拿鞭子抽你看你敢不敢不配合,然後檢察官就 拿這個替死鬼A的自白就起訴了,到了法官那邊,檢察官拿出起訴書說A自白自己殺警察,法 官問A你有什麼意見,A就說警察是我殺的,然後法院就判A殺人罪。那這樣可以嗎,當然是 他媽的不可以,所以法院要有自己獨立的調查權限,這就是林鈺雄說的澄清義務 好那 行政立法司法都有調查權 問題就變成 那國會調查權的範圍在哪 釋字第585號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 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 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懶人包: 立法院可以 1.跟行政機關調閱文件 2.要求調查事項相關的政府人員到立法院作證或表示看法 3.要求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到立法院作證或表示看法 4.政府人員跟「人民不配合」立法院調查「可以科處行政罰」 所以藍白那個叫人民到立法院備詢,不來罰你錢是沒問題的 那立法院叫人民過來問 到底是什麼性質 節錄李寧修的文章 1.國會對於行政部門之監督與制衡,係民主國家中之恆常動態,立法院調查權主要之功能應 在監督,而其監督之主要對象應為其他的國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故其行使調查權,目的 應在於在議案議決前用以取得相關資訊,以協助政治共識形成,因此其調查之範圍是否得擴 及於人民?值得探究。 2.然而,考量國會行使職權之過程中,若未能獲取充分、完整之資訊,其制衡之能量與效果 恐怕無法發揮,亦無法期待其作出符合理性的客觀決定 3.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針對調查權行使之方式,除調閱文件外,尚得「要求與調查事項 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但其亦特別強調,當調查程序有涉及限制 人民權利時,應特別關注調查之行為或方法是否切實遵循比例原則之界限,例如,若係藉由 對人身自由施以強制之方式,以達成獲取證據之目的,則應如同德國調查委員會法之規範體 例,引進法官保留,以符合憲法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 4.由於國會之監督對象原則上應是針對政府機關之行政部門,若須及於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 民,或可參考德國法上「調查須具備公益性」之要件,強調調查應具有公益目的,對於私人 或民間團體進行之調查 懶人包:立法正常來說是監督行政,行使調查權能夠對人民是有疑問的,但考量到立法需要 完善的資訊,而人民有很多資訊是行政機關所沒有的,所以調查權可以擴及到人民的。但就 算可以擴及到人民,人民與政府官員還是不一樣的,需要特別注意比例原則,如果需要強制 作證,就需要有像德國這樣的法官同意程序才是合理的。 比方說今天有必要讓人民A到立法院作證,但是A不願來,你連續罰錢他還是不來,那如果你 要把人民拉到立法院來強制作證,就要經過法官的同意才能這樣做,否則就不能,他不來就 不來不能強制把人抓過來,然後就是如果要找人民來就一定要具備公益性,因為人民不是政 府機關,不能隨便就叫人來 但目前台灣的法律沒有那麼細緻的規定,只是學者認為可以按照這個方向修法修成德國那套 ,現在現行規則只有,立法院能夠叫人民來立法院,但人如果不來會怎樣,其實也不知道會 怎樣因為根本都沒規定 那釋字585號解釋能夠擴張到利用刑罰/行政執行嗎? 刑罰應該都知道 那行政執行是什麼 行政執行就是如果你一直不繳罰鍰就能聲請法院把你拘提,把你拘提過來之後就是聲請法院 同意送去管收,那管收是什麼,管收就是把你抓去關三個月,那如果人民不來立法院被罰鍰 ,罰鍰又不繳能不能被抓去管收關起來三個月,就是這裡的問題 那德國是怎麼做的 德國能夠抓去管收嗎 節錄李寧修文章內容 須思考一旦裁處罰鍰仍不足以達成目的時,又應以何種方式確保國會調查權之實效性?若以 德國法之規範為例,可見其於罰鍰無法達成目的時,尚得運用拘提、調查程序中之管收、扣 押等方式加以輔助 懶人包:在德國不繳錢可以把你抓去管收三個月 但是胡博硯文章有不同看法 節錄胡博硯文章內容 如果就強制手段上來說,顯然釋字第 585 號解釋將其界定其非刑事訴訟程序,大法官僅認 為,「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這種賦予協 力義務原來為行政法上的概念,大法官在本號解釋中並沒有賦予其類似逮捕等強制手段。所 以可能無法與美德等國類比。 懶人包:大法官只有說能夠罰鍰,沒有說能夠做其他的,但他的論述其實有點少,所以補李 寧修的看法 李寧修在文章中說 相較於德國就國會調查權強制方法所建立之法制框架,我國國會調查權之相關法制,不論是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是各修法草案,實尚未就強制手段之運用,建構如上述符合法律保 留與法律明確性之形式,以及合於比例原則之實質要件,並於程序上藉由引入法官保留、賦 予退出權以及完備救濟途徑等方式,為全面性的制度設計與配置。因此,在欠缺前述配套之 情況下,我國國會調查權所應具備之強制力,恐仍應限「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行之,較為 妥適。 懶人包:台灣沒有德國的完善制度,所以只限在罰鍰是最合理的,德國能夠搞那麼多管收, 那是因為德國法治完備,各種程序都規定的好好的,台灣什麼雞巴規定都沒有還要學德國搞 ,先把基礎的國會調查法給訂出來再說,不然最多就搞個罰鍰不能再多了,那就不能夠搞管 收了,更不用說刑罰了,但藍白的法案本來就沒有用刑罰罰人民所以沒什麼問題 可以順便提一些之前草案的內容,時代力量是可以對人民處刑罰的,人民不配合可以刑法處 罰,但是民進黨以前提的草案,是不能找人民來調查的 那剛剛都在講人民 那官員可以用刑罰處罰嗎 (因為這次國會改革 對人民只能行政罰 但是對官員可以處刑罰) 釋字585解釋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 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 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懶人包:人民、政府人員,都只能用行政罰,不能用刑罰,所以藍白的刑罰是很有可能被宣 布違憲的,但是廖元豪在2006年的文章就認為,大法官在585號解釋沒有把強制手段限於行 政罰,行政罰只是大法官的一個舉例而已,並不代表只能用行政罰,但老實說他媽的我怎麼 看都覺得大法官是說只能用行政罰== 那撲馬最愛說的國會調查權侵害監察院調查權這回事呢 廖老大在2006的文章就有提到這個問題 1.有爭議者在於此一調查權是否與憲法第九六條所規定的監察院調查權有所衝突? 2.其實,從「輔助性權力」的觀點來看,「立院調查權」與「監院調查權」並不當然衝突。 3.不同部門的國家機關,於行使不同權限時,本來就可能對同一事物同時進行重疊的調查。 4.「行政調查」與「司法調查」的重疊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只要調查之終極目的與效果沒有 衝突,那麼這種平行、重疊的調查權並無不可。 5.監察院的調查權,是輔助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核心職權(目的);其調查結果則 是可能提起彈劾、糾舉、糾正(效果)。而立法院的調查權,是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立法、審 議預算、人事同意、政策監督,乃至彈劾總統等職權(目的);調查 之結果,則做為立法院 決定是否與如何立法、審議預算、同意人事、監督政策,以及彈劾(效果)之基礎。調查權在 兩院來說,都是必要的「輔助權」,並無所謂「侵犯其他機關權限」之虞。 6.何況,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所承認的立院「調閱權」,不也與憲法第九五條賦予監察院的 「文件調閱權」有所重疊?既然「調閱權」可以並存,「調查權」又有何不可? 懶人包:基本上不影響,行政調查跟司法調查很常會調查同個東西,比方說工廠違反空污法 的調查,行政機關會去調查然後給罰鍰或是停工的處分,檢察官也會去偵查同一件污染的事 有沒有違反刑罰,除非是調查結果衝突,比方說行政調查結果認為沒污染,但是檢察官調查 就認為這個超級大污染要起訴,這就會造成同一件事兩個做出不同結果,但如果沒有這類的 衝突其實都不會侵害到對方的固有權限,國會調查權也不會侵害監察院的調查權 那麼怎麼樣的調查權是不行的呢 就是國會如果創一個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成員可以自己偵查自己起訴,這實際上就是檢察官 的固有職權,那你就已經侵害到行政的人事人命權了,就是這個東西只有行政權能夠任命, 但你為了調查去做了專屬行政權的事項,那這樣的調查就會是違憲的 舉廖老大文章裡面的一個例子 這個例子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 1.例如國會會制定法律,規定郵政局長(postmasters)之任命需經參議院同意,其免職亦同 。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二六年的Myers v. United States案判決該法律違憲侵犯了總統的免 職權。因為「免職權」在本質上即屬於行政權,總統作為行政部門之首長,,除憲法明文規 定之限制外,應享有無限制的免職權力。 2.加上憲法第二條第三項(通稱「任命條款」)規定總統負責監督法律之忠實被執行(he shal l take Care that the Laws be faithfully executed),此一執行權之賦予也默示著總統可 以選擇何人可依其指揮而執行法律,並且使總統有權免職任何無法對其負責的執法官員。 3.亦即,法院從「行政權」、「執行法律權」,推導出「法律不得干預總統之免職權」的結 論。 懶人包:任命行政官員美國總統擁有100%的權力,國會絕對禁止介入關於行政機關的任何人 事任命權,因為那是100%行政權的,立法權請滾蛋,所以立法權的調查不能涉及歸屬於行政 機關人員的人事任命權,立法院自己自己搞一個立法院附屬機構自己去搞,不能碰到行政的 人事權 終極大統整懶人包 Q1.立法院有調查權嗎 ? A1:大法官說有,學者也都認為應該要有 目前藍白法案:有調查權 Q2.立法院調查權可以把人民叫來立法院嗎? A2:大法官說可以,學者也都認為可以 目前藍白法案:可以叫來 Q3.人民不來立法院備詢,立法院可以處罰鍰嗎? A3:大法官說可以,學者也都認為可以 目前藍白法案:可以處人民罰鍰/只有官員才是刑罰 之後就開始分歧了 Q4.立法院處人民罰鍰之後,人民不繳可以聲請法院管收關三個月嗎? A4:大法官沒說,李寧修、胡博硯認為不行,廖元豪認為可以 藍白目前法案:好像沒有規定這部分要怎麼搞 Q5.立法院能夠因為人民不來就處以刑罰嗎? A5:大法官的意思應該是不行,李寧修、胡博硯也認為不行,但廖元豪認為可以,廖元豪認 為大法官沒有把話說死,沒有把強制手段限定在罰鍰,當初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時候,國 民黨黨團跟時代力量黨團也有在條文裡面放刑罰,人民不來可以用刑罰搞他 藍白目前法案:對人民只能用行政罰,所以沒有動用刑罰的問題 Q6.國會調查權會侵害監察院的固有權力嗎? A6:廖元豪認為不會,兩個不同調查權調查同一件事為什麼就會侵害對方權力,你查你的我 查我的啊是有什麼問題嗎,而且行政調查跟司法調查一起調查同一件事也沒什麼問題啊,怎 麼就侵害監察院調查權了 藍白目前法案:看起來是沒有動到監察院的固有權力,因為國會調查權也是國會的固有權力 ,不是有調查權就是侵害監察院固有權力 Q7.國會調查權能夠用刑罰罰官員嗎 A7:大法官解釋應該是說不行,李寧修、胡博硯也認為不行,真的要行的話,李寧修說至少 要把最基本的各種調查規則,強制作證的法官同意制度用好,否則就不能用刑罰;胡博硯認 為要動用刑罰可能需要修憲,不只是修法那麼簡單。但是廖元豪認為大法官沒有限制在行政 罰,用刑罰完全沒問題 藍白目前法案:有對官員動用刑罰,但還蠻有可能會違憲的,因為釋字585我覺得大法官說 的就是只能用行政罰,用刑罰確實超脫了585之外,但廖元豪不這麼認為 大概就是這樣 一點簡單的小統整 -- https://i.imgur.com/CQh30J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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