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ublicServan
事隔多日,銓敘部終於回應了......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 條規定:「……(第2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置 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 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3 項)公務員依法令 兼任前2 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 (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第4 項)公務員兼任教學 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圍體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 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 5 項)公務員有第2 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 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 查。……(第7 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 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 不得為之。……」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教 學」,係指公務員於學校、補習班、訓練機構或民間公 司等場域傳授專業知識或生活技能等。 (二)本部本年10 月26 日部法一字第1125625598 號電子郵件略 以,服務法第15 條規定係為避免公務員兼職而影響公務 推動或利益輸送,而予適度限制,尚非全面禁止公務員 兼職,又公務員兼職態樣眾多,且各機關(構)業務性質迥 異,是其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所從事未影響本職工作之 事務,究屬服務法規定何種兼職態樣,而分別應經權責 機關(構)同意或備查,尚需就各該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丶 兼職之類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予以認定, 爰有關服務法第15 條第2項但書所定「非經常性、持續性 之工作」,實不宜僅以公務員從事該項事務之次數或天 數等要件作齊一之評量標準,仍須分別就個案具體事實 認定之。 二丶茲以本部為公務員服務法之法制主管機關,歷係闡明服務 法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補充解釋,作為各機關認事用法之依 據,並尊重各機關本於權責所為之事實調查及認定。是據 您電子郵件所述,您欲於公餘時間從事補習班批改作文之 工作,倘有給予被批改者相關建議,例如向被批改者說明 文體結構、修辭語法或提供修改文字等,尚合於服務法第 15 條第4項所稱教學之範疇;如僅係給予評分或等次,則難 謂為該項所定之教學,即可能為同條第2項規定之「同種類 行為之業務」。是您擬從事之批改作文工作究屬服務法第 15 條第2項規定所稱「反置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同項 但書所稱「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之情形或同條 第4項所稱「教學」工作,因涉具體事實認定,仍應由您服 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瞭解您實際從事情形本於權責依 法審認之。 以上...... 所以,改作文且給予評論、修改文字,符合教學,可以兼職。 如果是只給分數,則不算教學,不能兼。 然而,補習班又不是吃素的,最好是隨便給個分數就能領錢。 結論就是.......可以兼職批改作文! 今天拿這個函釋去人事室, 課員說:阿你當初又沒講清楚。 我說:我已經說我要線上改作文,修改文字,寫評語。 人事主任:(低頭做他的事,不願面對!) ※ 引述《liunhow (光武劉秀)》之銘言: : 本人是最狹義的公務員, : 由於本身得過縣市文學獎, : 最近發現有一些私立的補習班在應徵批改作文的老師, : 可以在線上批改,不用實際到現場, : 於是便引起了極大的興趣。 : 昨日先跟一位中央的人事學姊請教, : 她說只要報備絕對可以,因為他們內部就有人在補習班當名師, : 並拿出下列的法規釋例: :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 :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本部83 年11 月3 日83 台中法四字第104429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利用下班時 : 間,至高普特考補習班授課,與現行服務法規定,尚無違背……」又教育部85 年10 月 : 15 日台(85)人(二)字第85076147 號書函復本部略以「補習教育法(現為補習及進修 : 教育法)規定,補習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補習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3 種,短期 : 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2 類。短期補習教 : 育旨在增進國民之生活知能,公私立皆可辦理。服務法第14 條之3 並未明定所稱之教學 : 僅限於學校授課。於補習班授課似尚不得認定其非屬教學活動。」準此,上開條文公布生 : 效後,公務員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 有鑑於此,今日去跟服務機關的人事提出申請, : 不料服務機關的人事卻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予以駁回。 : 且說要有真實現場授課才可申請,批改作文則是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 : (公服法15-2 :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 : 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 還請各位前輩們指點,我到底能否兼職這類批改私立補習班作文的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108.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98761164.A.8FD.html
westlaw: 推,謝謝分享 10/31 22:55
starorion: 推 10/31 23:01
XDylan: 謝謝公開分享 前人種樹後人乘涼 10/31 23:21
indreamer: 推 11/01 00:03
BlackCoal: 謝謝分享 11/01 05:32
Chricey: 有人知道UC2和其他關節保健品的差異嗎? 11/01 21:59
iverson414: 推,好人一生平安 11/01 08:12
DaShu87: 推 11/01 08:23
RockAchi: 推 11/01 09:06
needeng: 教學性質本來就是可以的,不過會有人繼續跳針酸公務員太 11/01 09:40
Kroner: 不動對關節最好,拎北都躺著 11/02 00:33
needeng: 閒。 11/01 09:40
needeng: 被酸的原因:你輕鬆考上還可以兼課 他考很久沒考上 羨慕 11/01 09:46
needeng: 忌妒恨~ 酸死你 11/01 09:46
shinshu278: 讚 11/01 10:07
Chricey: UC2是天然成分嗎?還是有添加物啊? 11/02 10:12
justeat: 推 11/01 10:28
d9321003: 感謝開創一條路 11/01 10:43
weltschmerz: 笑惹 11/01 10:57
aleventy: 好人一生平安 11/01 11:51
Kroner: 喔喔喔,UC2 真的是超讚的啦 11/02 19:44
elynn889: 好人一生平安,人事室應該沒函釋不敢揹鍋啦 11/01 12:06
elynn889: 心放開就好 11/01 12:06
YaLingYin: 推 11/01 12:13
brella: 推 11/01 12:18
Kroner: 樓上UC2當糖吃,天天走拿飛 11/03 17:04
ezmantalk: 你不覺得 你自已都有疑問或所謂不太確定 真的能解釋就 11/01 12:20
ezmantalk: 銓敘部 人事要認定什麼?怎麼認定?還不是銓敘部講了算 11/01 12:20
ezmantalk: 不直接找銓敘部才是問題吧 11/01 12:20
ibanez193: 推,恭喜 11/01 12:30
Chricey: 最近天氣變化大,關節痛好像更嚴重了。 11/01 12:30
jennywalk: 改對錯的不行,但是改作文跟題解的可以 11/01 13:33
xzhi: 推 11/01 19:02
griswold: 依某e的講法,那機關也不用設人事室了,有銓敘部就好, 11/01 21:25
griswold: 自己人事法規不問清楚還這麼多廢話? 11/01 21:25
Chricey: 最近天氣變化大,關節痛好像更嚴重了。 11/01 21:25
ezmantalk: 對啊"自已"的人事問題又不是"機關"的人事問題 又不是 11/01 21:59
ezmantalk: 機關要去批作文 自已不會去問清楚哦? 只要法規解釋機 11/01 21:59
ezmantalk: 關 那抱歉 只會剩五院和各部會而已 要勞基法解釋 要找 11/01 21:59
ezmantalk: 勞動部 那要勞動局幹嘛 自已造樣造句好嗎 11/01 21:59
Kroner: 最近天氣變化大,關節痛好像更嚴重了。 11/01 21:59
marskam723: 推 11/02 00:08
airlow: 我是覺得不能什麼案都說是申請者"自己"的問題啦,我發現人 11/02 00:30
airlow: 事不知道為啥都不肯主動問銓敘,是怕被噹嗎 11/02 00:33
airlow: 非人事問銓敘,銓敘可能會耐心解釋處理,人事本身去問 11/02 00:33
Chricey: 樓上UC2當糖吃,天天走拿飛 11/02 00:33
airlow: 是不是很容易被噹「你怎麼連這都不知道」? 11/02 00:34
hsintu: 推樓上,總處也是喔,而且越級也不行,要先問你的上級機關 11/02 08:44
ezmantalk: 因為你不是當事人 具體什麼情況自已就自已的個案是最 11/02 10:12
ezmantalk: 清楚的 我指的是目前法規和函釋都沒辦法規範的狀況 這 11/02 10:12
Chricey: 求推薦靠譜的復健診所,小弟關節治好再來跪謝! 11/02 10:12
ezmantalk: 種只能請法規解釋機關來解釋(如本案)只要是算述就會有 11/02 10:12
ezmantalk: 轉述失風險 而且問出來不符當事人的意又會被講 你問的 11/02 10:12
ezmantalk: 不對 我的狀況不是這樣 11/02 10:12
lipeici: 推,恭喜 11/02 19:44
Kroner: UC2對膝蓋特別有用嗎?有人能證實嗎? 11/02 19:44
fgkor123: 第一天當公務員嗎?人事部本來就沒啥鳥用= = 11/03 00:07
en90508: 改作文只改分數對學生有什麼用,一定會寫評語的啊!人事 11/03 17:00
en90508: 真的哈哈耶 11/03 17:00
en90508: 越級問不行,但是如果機關人事可以回答我,我也不想問啊 11/03 17:04
Chricey: 有人知道UC2和其他關節保健品的差異嗎? 11/03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