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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兵哥約正妹打手遊!遭控1晚性侵3次,法官見她「表情愉悅」判無罪
台北市一名阿兵哥阿德(化名)透過手機遊戲,認識了24歲的女網友小雅(化名),2人
認識不到一天就外出遊玩,怎料一夜溫存3次以後,阿德卻挨告性侵。事後法官勘驗監視
器等證據,還給阿德清白,認定罪證不足,判處阿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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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倆通過王者榮耀認識
2.約出來後一起出遊、打遊戲
3.拖到夜深,女方無法搭乘捷運,只能應男方要求留下來過夜
島國都拍爛了 這劇情太典了吧?
( ′_ゝ`)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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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決書還把過程都寫出來....,我還以為在看哪來的A文
女方事後控訴,男方透過話術哄騙的方式,與她發生了3次性行為,當下她腦袋一片空白
,雖然知道是不對的,但不曉得如何反抗。且事後詢問男方,2人是何種關係,男方卻給
出「我們也可以試試看是男女朋友關係啊」的答案,讓她覺得相當敷衍,第一次性行為就
這麼被阿德給毀了。
此外,士林地院法官勘驗沿路監視器畫面,發現在發生性行為以後,2人仍舊有說有笑,
走在路上的時候神情愉悅,甚至還一起到拉麵店用餐。且女方是馬來西亞籍,案發當時已
經來台4年,是從台灣國立大學畢業的24歲成年人,具有相當的智識水準,對事理的判斷
也有正常人的能力。
法官認為,卷內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女方在案發當時有何種精神疾病,難以想像在4、5
小時前與男方發生性行為時,心裡是充滿害怕、害怕到不敢反抗的情境。且在被剝奪性自
主權的重大侵害下,女方又因男方富有幽默感、能言善道,即卸下心中的害怕,轉為情侶
戀愛的模式,與一般強制性交案件的加害者、被害者之間的舉動不同,顯見雙方發生性行
為時,並未違反女方的意願。
因此,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罪證不足,判男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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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進去了(′‧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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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神父從教堂順路載一位年輕修女回家,神父趁換擋時把手放在年輕修女的膝蓋上,
年輕修女抬頭看著神父說:『神父,請記得路加福音14章第10節。』
神父羞愧的把手抽回來,之後他們在紅綠燈停下來,神父又把手放到年輕修女的大腿上,
年輕修女再次對著神父說:『神父,請記得路加福音14章第10節。』
神父此時終於想起了路加福音14章第10節的內容,於是神父
摸了摸年輕修女的頭後,把她平安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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